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进一步增强公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桂城街道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拟公开招聘公有企业部门经理1名,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协调以及组织能力,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或因违纪违法给予处分未过影响期或正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使用的。
2.品行不端、弄虚作假、道德败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受到禁入限制方式责任追究处理的。
4.曾被开除公职的。
5.《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禁入情形。
具体招聘职位、专业、学历等条件及要求详见《招聘需求表》。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5年11月18日-11月28日。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将报名材料(彩色电子扫描件)打包为一个压缩文件,以“姓名+手机号码”命名发送至电子邮箱794217060@qq.com,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0757-86292821,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2.报名所需材料
(1)应聘人员填写好的报名表(见附件2,并上传相片);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需户主页及本人页)原件扫描件。
(3)学历证、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
(4)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各1份(仅限学信网查询下载打印)。
(5)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扫描件。
(6)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7)相关资历证明(以社保打印参保材料为准)。
3.报名注意事项
(1)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需提供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2)报名时间截止后所投递的简历和资料均不受理。
(3)应聘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文字图片上传原件,要求清晰可辩。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二)资格审核及通知考试
报名截止后,由桂城街道财政公资办统一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于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审核不通过的,不予通知。
(三)考试流程
1.笔试。考察考生是否具备招考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排序,按招考人数1:10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如不足1:10比例的,则符合笔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全体进入面试。面试主要采用演讲答辩方式,演讲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情况介绍、近年工作主要业绩,以及对应聘岗位的工作设想和思路,演讲限时5分钟;答辩环节由应聘人员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
3.以上环节均采用百分制。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计算考试总成绩。依总成绩由高至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聘用人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则以笔试成绩高者排前。该岗位最终拟录用对象的总成绩不得低于80分,如总成绩低于80分的,则视为不符合条件(或不满足公司招聘需求),将取消聘用资格。
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须自发布体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的医院进行规定体检,体检报告在资格复审时一并提交。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费用自理。
(五)资格复审及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的人员,将体检报告、报名资料书面件、相关证件原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个人征信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递交考察组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复审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政审后,确定为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确定为聘用人选。
(七)聘用
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手续。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不保留聘用资格。
(八)递补
进入体检、资格复审或公示环节的应聘人员如出现体检、资格复审不合格,放弃体检、资格复审资格,或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录用的,相应岗位可按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资格复审人选。
三、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届时将会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如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等状况,视为自动弃权,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二)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全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予以解聘,且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1.报考材料弄虚作假的。
2.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
3.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不能提供入职所需材料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聘用的。
因上述情形取消聘用资格的,根据实际需要和人选情况,决定是否递补拟录用人选。
(三)本次招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置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附件:1、招聘需求表.xlsx
信息来源:http://www.nanhai.gov.cn/fsnhq/bmdh/zj/gcjdb/xxgkml/tzgg/content/post_6898621.html
